新北市蘆洲區成功國小校園場地開放及管理辦法
96.10.23修訂
107.9修訂
壹、主旨
新北市立成功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貳、依據
臺北縣政府91.9.17北府教體字第0910478245號、臺北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104年12月2日新北教學字第1042262571號函等。
參、開放時間及場地:
週一至週六:下午6時起至晚上8時止。
週日:中午12時起至晚上8時止。
限非教學時段、例假日、學校寒暑假及平日下午6時至9時,只供機關團體及社區團
隊事先申請核准後使用。
肆、開放對象及範圍:
社區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幼稚園、安親班、公司行號、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短期補習班等,並從事各
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不可做為婚喪喜慶筵席、有營利性質活動及其他違反法令之用途。
伍、開放原則:
一、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師生安全。
二、借用之場所,其用途應與原設計符合,不得任意變更。
三、租借時間與學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僅限課餘時間及
例假日,不得影響本校學生安全或教學活動。
陸、借用須知:
一、開放場地:運動場(包含籃球場及操場)
(一)一般社區民眾及本校全體學生均可使用。
(二)使用者應穿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不得奇裝異服及拖鞋或打赤膊、赤腳。
(三)應於規定時間內使用場地,以免影響本校學生正當課程學習,違反經勸阻不聽
者,以擅入校園報警處理。
(四)使用者應愛惜各項設施,如有毀損破壞者除照價賠償外,故意毀損者以破壞公
物罪處理。
(五)應遵照值日人員以及管理人員指示,並禁止進入其他未開放場地。
二、租借場地:一般教室、視聽教室、集賢廳、演藝廳、成真樓地下室、大穿堂、小穿堂多功能教室等。
(1) 短期借用:於使用前15日填寫場地借用申請表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租借費。
(2) 長期借用:借用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於使用前1個月填寫場地借用申請表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租借費。
柒、場地收費標準:
一、依本校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場地名稱 |
場地出借費 |
水電費 |
空調費 |
總金額 |
普通教室 |
200元/單位 |
100元/單位 |
200元/單位 |
500元/單位 |
視聽教室 |
1000元/單位 |
1000元/單位 |
1000元/單位 |
3000元/單位 |
集賢廳 |
1350元/單位 |
1000元/單位 |
1000元/單位 |
3350元/單位 |
演藝廳 |
2000元/單位 |
1000元/單位 |
1500元/單位 |
4500元/單位 |
圖書館閱覽室 |
1800元/單位 |
1000元/單位 |
1000元/單位 |
3800元/單位 |
會議室 |
500元/單位 |
500元/單位 |
500元/單位 |
1500元/單位 |
舞蹈教室 |
1800元/單位 |
1000元/單位 |
1000元/單位 |
3800元/單位 |
操場(中庭廣場) |
1500元/單位 |
1000元/單位 |
|
2500元/單位 |
大穿堂 |
500元/單位 |
500元/單位 |
|
1000元/單位 |
小穿堂 |
200元/單位 |
500元/單位 |
|
700元/單位 |
成真樓地下室 |
1500元/單位 |
1000元/單位 |
|
2500元/單位 |
二、需使用停車空間者,活動前先憑證領取停車證,憑證停車且用畢歸還。
(一) 10輛車子以下收費500元,20輛車子以下收費1000元/次。
(二) 每增加10輛(不足10輛以10輛計)加收1000元,至多提供20個車位。
三、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得以優惠價格或免收取場地出借費:
(一)縣轄公立學校或教育(學術)行政單位,舉辦教育相關活動者。
(二)對本校有實質貢獻之機關團體,以促進社會(區)公益為目的借用場地者。
(三)本校教職員工,因教學或工作需要,借用教室及場地者。
(四)本校家長委員會、志工隊,借用本校場地辦公、聯繫家長相關事宜者。
(五)其他行政機關借用。
三、其他備註說明:
自行延長租用之時間,並於租借時段結束後30 分鐘內清除整理完成,以免影響下一時段租借者之權益。
示負責。
菸害防治法,本校全面禁菸,如有違規,需繳納罰金新台幣貳仟元整。
捌、經費使用原則及借用程序:
一、本校所收費用,由本校繳交市府公庫,保證金俟經業務單位於使用後由管理人員檢查認證無須賠償後,再另行無息退還借用單位。
二、管理人員加班津貼,依照公務人員加班費標準支給。
三、借用單位為辦理公益活動或辦理新北市府活動或是對學校有特殊貢獻者,經校長核可,得酌情予以優惠。
四、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本校可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其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者。
(五)與學校教育目標不符之活動。
五、若同一學期中連續租借同一場地天數達(含)八次者,場地租借費用予以優惠九折計算,租借同一場地天數達十二次(含)以上者予以優惠八折計算。
六、借用程序:
1.申請
借用單位(人)提出申請表,於十日前向總務處申請借用。
2.初審
總務處初步研議並知會相關單位。
3.核示
校長裁決。
4.通知
以電話通知原申請人或單位。
玖、本管理辦法經校長核可,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