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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蘆洲區成功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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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本校學生攜帶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管理規範。另依新北教特字第1091500259號邀集家長、學生、教師代表共同修訂。
二、 目的: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秩序,提升學生專注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規範。
三、 範圍: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 申請程序:由家長填申請書,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審核。
五、 管理時間:申請合格者可使用行動載具時間: ①入校園前②放學後③特殊需求。
六、 管理規定:
(一) 全校學生除申請核可者以外,嚴禁攜帶手機到校,違者由導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並通知監護人至校領回。申請攜帶行動載具者參與學校相關活動與課程期間,一律須關閉電源並安全收妥。
(二) 學生如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請求代為聯絡,急需使用個人攜帶之行動載具時,須經任課之老師同意後開機使用,用完立即關機收妥。使用時須注意音量及禮儀,並不得邊走邊使用〈包括撥打電話、聽音樂或戴耳機..〉等行為,以免發生危險。
(三) 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攜帶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四) 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行動載具充電,或是轉借他人使用。
(五) 攜帶申請須每學年申請一次,學校得視學生在校使用情況予以審核。
(六) 上學期間,家長臨時有急事需要聯絡同學時,可請各處室協助代為通知。
七、 違規處置:
(一)初次犯規予以勸導,學生需至導師處填寫「違規使用/攜帶行動載具記錄單」,當天將行動載具交予導師保管,並於放學時領回。經勸導後再犯者,除填寫前項之紀錄單外,另處以愛校服務。
(二)違規之累犯,請導師遣人將行動載具交至學務處,除記錄單與愛校服務之外,學務處將通知家長領回。違規超過3次,得取消其行動載具申請使用權利。
(三) 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等等),經發現將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由發現師長立即保管,交予導師、學務處,並通知家長領回後,立即取消其個人行動載具申請使用權利。
八、 本管理規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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