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8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08133號函、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辦理。
二、依性平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第三項:「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三、另依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三)性別平等之教育。(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請各校務必落實每學年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並注意該課程不得僅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名稱。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8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08133號函、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辦理。
二、依性平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第三項:「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三、另依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三)性別平等之教育。(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請各校務必落實每學年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並注意該課程不得僅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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