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函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條,請查照。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43626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43626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徐聖權先生,電話:(04)37061047。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三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2.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國民教育法第 35 條
1.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2.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審定,皆應符合現行法令與於我國具有效力之國際公約,國家教育研究院並應辦理相關研習或培訓予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人員及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
3.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審定組織之組成與運作、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教科用書修訂、申訴、教科用書計價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43626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徐聖權先生,電話:(04)37061047。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三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2.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國民教育法第 35 條
1.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2.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審定,皆應符合現行法令與於我國具有效力之國際公約,國家教育研究院並應辦理相關研習或培訓予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人員及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
3.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審定組織之組成與運作、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教科用書修訂、申訴、教科用書計價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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