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2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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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2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請查照轉知。

依本府108年4月30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8071727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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