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傳炬獎」,評選要點及申請表各1份,請於112年5月18日提出申請。
一、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具有具體績效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該署訂定「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傳炬獎評選要點」。
二、本(112)年度要點修正摘要如下:
(一)修正要點名稱為「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傳炬獎評選要點」。
(二)修正要點第6點第1項第3目酌作文字增列並修正為「(1)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團體獎項及其組別以各推薦一個團體為限,個人獎項以推薦任一性別各一名為限,特別獎項以各推薦一名為限」。
三、本案申請之機關學校(含推薦個人獎項)方式說明如下:
(一)本市所屬學校請於旨揭日期前送件至本局申請。
(二)本局完成初選後將資料函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專前三年)送件時,請檢附推展「SH150」情形,該署將列為評選重要參據。
五、獲獎之機關或學校,將優予補助推廣學校體育相關經費。
六、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洽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潘玲君小姐(電話:02-27710300轉42)或該署業務承辦人馮小姐(電話:02-87711019)。